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242执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8日生,住酉阳县。
申请执行人:***,1971年10月23日生,住酉阳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4289112-1。
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公司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4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其所欠原告***、***的借款19.2万元,并从2013年12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的24%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资金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生效后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经本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现已停业,实际经营地址不详,且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酉阳县建筑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执行不能,申请人尚有债权余额192000元未能实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详细告知了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不同意执行转破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亦送达了通知书,询问其是否同意执行转破产,被执行人逾期未表态。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案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本案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