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691号
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明,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00元,减半收取计812.5元,由原告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林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冉倩
书记员赵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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