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巫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4159号
 
原告:***,男,生于196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水利局,住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MB15033045。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乾润,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水利局、第三人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3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廷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向双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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