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巫溪县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416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柱,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平,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水利局,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8MB15033045。
法定代表人:刘超,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兴浩,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乾润,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水利局、第三人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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