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金晟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巫溪县某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明,重庆市巫溪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成双,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8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红霞
审 判 员 熊 峰
审 判 员 铁晓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曹 阳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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