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3458号
原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王云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显明,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秀,重庆市巫溪县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林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冉 倩
书 记 员 赵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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