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巫溪县某某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030号
原告:***,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万州区长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环城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093198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238ME172378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巫溪县**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大坪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卢 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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