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竺央央,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跃龙街道东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磊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村。
法定代表人:王崇荣,该社社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浙02民终30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39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75元,执行费57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暂不能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租金,本院已进行冻结。截至2021年4月15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海县跃龙街道檀树头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26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 都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宣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