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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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26执203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凌鹏飞,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俞磊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26诉前调确1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应负担案件执行费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查明该公司账户名下存款250余万元,已依法进行冻结,因本案系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
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4、经传唤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磊磊于2022年8月29日至本院申报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仅余银行账户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承诺随传随到。现申请执行人暂缓申请对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5、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人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2年9月29日,本案暂未执行到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26执20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黎明
审判员童钱勇
审判员石洋颖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