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绳加成、某某增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绳加成,男,1971年03月0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房县。

申请执行人:**增,男,1974年03月2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广清,男,1965年06月0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叶可忠,男,1971年0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王广具,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王广芦,男,1969年0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叶长会,男,1973年03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李大勤,女,1970年01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叶长良,男,1975年0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李丹,男,1990年10月0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0月0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银河,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王香荣,女,1975年01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杨建伟,男,1974年09月0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平舆县。

申请执行人:胡加亮,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冯坚良,男,1963年11月0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冯坚能,男,1969年04月0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赖秀彩,女,1970年08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冯仁卿,男,1965年09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俞磊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绳加成、**增、王广清、叶可忠、王广具、王广芦、叶长会、李大勤、叶长良、李丹、***、王银河、王香荣、杨建伟、胡加亮、冯坚良、冯坚能、赖秀彩、冯仁卿与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133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文建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