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13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05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9月28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万静,女,1984年09月07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冯仁良,男,1971年01月26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1989年03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申请执行人:孙本钰,男,1985年10月04日出生,住所地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法定代表人:俞磊磊,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静、冯仁良、王永生、***、孙本钰与被执行人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226执13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文建
审 判 员 朱黎明
审 判 员 葛昊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