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立预字第81-1号
原告: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东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俞磊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
负责人:***,该社社长。
被告: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2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海县桃源街道胜利村经济合作社、宁海县拓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