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6民初1621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家培,重庆市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号(重庆市广播电视局514台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71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国家,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