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2**民初331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71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文兵,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文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