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肖前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2**民初331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716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巫山县骡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文兵,女,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女,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文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交纳计900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