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3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5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审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重庆市广播电视局514台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716W。
法定代表人:李祥,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市奉节县红十字会,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少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500236MB1D541414。
法定代表人:刘圣宇,常务副会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红十字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通知上诉人**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1512元,但上诉人**未依法交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波
审判员李遇贵
审判员幸川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临风
书记员张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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