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民初3994号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诗仙西路1号(重庆市广播电视局514台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208304716W。
负责人: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林,重庆市奉节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郭家社区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86XU。
负责人:张斌。
被告:奉节县康乐镇李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康乐镇李坪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500236MF2272442Q。
法定代表人:周仕元。
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康乐镇人民政府、奉节县康乐镇李坪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圣保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果 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明 文
书 记 员 田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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