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2920号
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捷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路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63580296X。
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德政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8日、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到庭参加诉诉讼。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47元,减半收取6123.5元,由原告重庆吾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德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肖舒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