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2655号
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柜北社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南,总经理。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
法定代表人:戴勇,董事长。
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计1321元,由***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明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白邵菊
书 记 员 樊秋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