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6985号
原告:万州区双河口任聪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速路口转盘靠万忠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BY444J。
经营者:任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花(特别授权),女,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胡重庆市万州区,系任聪母亲。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州区双河口任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州区双河口任聪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双河口任聪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万州区双河口任聪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记员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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