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023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