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1民初10231号



原告:**,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崔晓琴







二○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翼龙

书 记 员  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