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314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发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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