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3358号
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石峰路390号27幢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鑫,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进吾
二○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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