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与某某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23号
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办事处桑树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9RJE1F。
经营者:崔炳成。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
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1600.5元,由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