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1民初123号
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办事处桑树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1MA5U9RJE1F。
经营者:崔炳成。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85747K。
法定代表人:戴勇。
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与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撤回对被告***、重庆万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1元,减半收取1600.5元,由原告万州区钟鼓楼红光建筑设备租借站负担。
审 判 员 向 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佳音
书 记 员 张庭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