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11385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柱然,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匡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