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执41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867802。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柱然,该公司财务部部长。
被执行人习水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东皇镇府东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7988076384。
法定代表人:潘华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跃,该公司员工。
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习水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30民初2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习水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474400元及其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21元。该判决书生效后习水县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意见履行,全案案件款本息(以实际支付时间计算)待被执行人的电站整合赔偿款支付时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30执415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恢复对本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毅
书 记 员 胡艾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