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平果市水利局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23民初2922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867802。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柱然,男,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
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住,住所地:平果市体育北路工会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1877。
法定代表人:冯晓东,局长。
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平果市榜,住所地:平果市榜圩镇春德村前进街**:12451023499488251C。
法定代表人:农瀚翔,副所长。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广西全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李锐、杨柱然,两被告的共同诉讼代理人黄波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由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378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以637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50%计付,共计58734元;以637863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上浮的50%计算);二、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于2014年8月10日就“平果县达洪江水库坝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与原告签订《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人民币2135363元;支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约定: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第一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20%;供方主要设备供货到场后30天内支付第二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40%;供方全部设备安装、调试且投运72小时后30天内支付第三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第四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15%;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剩余总价格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在30日内支付。该项目2014年11月施工建设,2016年5月完成完工验收,2019年12月19日经过平果市审计局最终结算审计,审计金额为2135363元,已付款1497500元,未付款63786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5年8月将设备发货至现场,2016年5月完成现场设备调试验收,该设备已投运多年,运转正常,但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未能履行其付款义务,至今尚有货款637863元未付。据查,被告平果市达洪江工程管理所属于被告平果市水利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且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工程管理所是债务加入的方式,故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共同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给付货款、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共同辩称,1、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与原告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现尚欠原告货款637863元;2、虽然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日及计算方法,但被告认可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即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算,但是利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平果县达洪江水库坝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2.《送货清单》;3.现场调试验收报告3份;4.《对账函》、《审计报告》、《承诺书》;5.违约金计算基础表;6.中标通知书。
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6三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证据1、2、3、4、6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5,被告对增加50%利率有异议,但因该证据与本案有一定的关联,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
根据庭审笔录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系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下属的二层机构。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委托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平果县达洪江水库坝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进行公开招标。
2014年7月15日,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为2137940.80元。同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签订《平果县达洪江水库坝后水电站增效扩容改造项目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书》(项目编号:GXBSZC2014-G1-008-GXJT-ZSYFZ),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为2135363元;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为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办理了开工许可证且将旧设备拆除后,被告在30天内支付第一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20%;原告主要设备供货到场后30天内支付第二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40%;原告全部设备安装、调试且投运72小时后30天内支付第三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2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支付支付第四笔进度款,进度款为合同金额的15%;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剩余总价格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一年后,在30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该项目于2015年4月开工建设并交付、安装相关设备,2015年12月完工,经业主组织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于2015年3月支付货款420000元,2015年10月支付390000元,2016年3月支付500000元。2019年12月19日,经平果县审计局最终结算审计,审计金额为2135363元。2020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申请支付货款,被告平果市水利局盖章同意支付货款。2021年2月2日,平果市水利局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就案涉工程尚欠原告货款825363元,并承诺于2021年6月支付完剩余货款。2021年2月,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875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637863元。
本院认为,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与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对原告主张的由两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货款637863元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点为2019年12月30日,两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案中,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为:以637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应按年利率3.85%给计付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共同向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786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637863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上浮50%计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766元,由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与被告平果市达洪江水库工程管理所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元官
审 判 员  谭喜荣
人民陪审员  覃义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