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501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867802。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体育北路工会大厦10、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1877。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局长。
被告: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太平镇布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3200680450Y。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所长。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
2
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4元,减半收取6377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