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诉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23民初501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知新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0867802。

法定代表人:朱庆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男,1988年8月1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平果市水利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体育北路工会大厦10、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10230080001877。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局长。

被告: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平果市太平镇布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1023200680450Y。

法定代表人:黄红群,所长。

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果市水利局、平果市布见水库工程管理所的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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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54元,减半收取6377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棠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