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08执恢94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四公里立石路37号,企业代码73659144-8。
法定代表人:陈晓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万寿花园1-K金山路151-5号。
法定代表人:徐之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6)南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返还5478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重庆泰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18)渝0108执恢9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持(2006)南民初字第4025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刘勇贵
审 判 员 廖全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金杰
书 记 员 李亚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