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372号
原告:大竹县供销社建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竹阳镇北大街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2107070202。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孙某某,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女,200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女,200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大竹县供销社建筑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孙某某、张某、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竹县供销社建筑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