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1541号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
法定代表人:邹书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旭,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通跃,贵州泽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市政府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杨胜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破产管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会,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诉被告贵州省铜仁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姚俊芳
书记员李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