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303号
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069943357Q。
法定代表人:刘孝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煜,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芳芳,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仡佬族苗族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1125H。
法定代表人:邹书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8年8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
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原告遵义市新聚联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 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子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