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6执1993号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工程总公司(申请执行人)、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办公室(被执行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工程总公司与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283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办公室法律顾问、代理人杨某某表示:该案件项目没有资金来源,且拨款手续不完善,现在正在积极向县委政府请示,协调拨款,据现在沟通情形来看,在2020年12月30日能全额支付,并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某办公室的还款计划。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现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