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7民初3274号之二
原告: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花坪镇石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082752571U。
法定代表人:王显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1125H。
法定代表人:邹书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健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猛,男。系该公司员工。
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凤冈县恒兴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正刚
书 记 员  刘梨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