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6执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1125H。
法定代表人:邹书银,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远志,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自治县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福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MBOR83605M。
法定代表人:申修刚,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龙,该局副局长。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务川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455.44万元,案件受理费5.44万元、执行费8.1954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义务。2022年3月4日,本院经召集各方当事人座谈,查明:2019年1月9日,务川教育局、建安公司、务川自治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务川农商行)签订《务川自治县第五小学建设工程财务能力保证金监管协议》,由建安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财务能力保证金1500万元汇入务川教育局在务川农商行开设的2321××××1863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务川农商行须见证务川教育局与建安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同意凭据后方可支付财务能力保证金。协议签订后,建安公司如期将1500万元汇入监管账户。2019年11月,三方共同签署意见,务川教育局支付建安公司保证金50万元。
本院认为:建安公司与务川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务川教育局收到执行通知后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建安公司与务川教育局、务川农商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将1500万元存入务川农商行2321××××1863账户,由三方共同监管,至今只返还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可对务川教育局在务川农商行开设的2321××××1863账户内资金以申请执行标的额为限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务川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在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2321××××1863账户内资金1463.635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邹劲松
审判员 江 南
审判员 王家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