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某某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6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仡佬族,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祥,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红心社区。
法定代表人:邹涛,镇长。
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南门福泉小区门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214911125H。
法定代表人:邹书银,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76元,减半收取计125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 进
人民陪审员  文小珊
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蒲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