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七
申请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2013年12月5日,重庆宏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3年12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指定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担任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2017年11月28日,本院依法宣告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2019年9月25日,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财产分配,请求本院终结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根据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破字第00001号之四民事裁定认可的《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财产分配,依法应终结本案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飞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刘 杰
审判员 赵金阁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刘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