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泰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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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103民初393号
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31号武汉宝业中心1栋A楼单元15层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78629M。
法定代表人:杨谈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恒,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橹,广西融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泰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5号华业园七楼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8980430X1。
法定代表人:何敏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艺,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岛公司)与被告广西泰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科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恒、黄明橹,被告泰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重阳、罗云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泰辉公司向原告科岛公司支付测量项目劳务费1253727.39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劳务费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泰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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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期,泰辉公司因为自身业务开展需要,委托科岛公司开展崇左市扶绥县、崇左市扶绥县的土地开垦项目进行测量工程服务(以下简称“测量服务”)。2014年8月25日,科岛公司完成泰辉公司委托的测量服务并提交了工作服务成果。2015年1月14日,科岛公司、泰辉公司分别签订《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柳桥镇测量协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渠旧镇测量协议),柳桥镇测量协议明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服务实施面积约1865.4331公顷,渠旧镇测量协议明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服务实施面积约1176.5051公顷。两个测量协议均约定:合同价款为30元/亩,最终结算面积按广西国土资源厅下达本项目的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中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费用支付方式为项目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后,且项目费用到达泰辉公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到账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以及测量质量标准、双方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科岛公司、泰辉公司双方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文件确定新增耕地面积计算两个项目劳务费合计1253727.39元(其中渠旧镇项目测量劳务费516192.39元、柳桥镇项目测量劳务费737535元)。签订协议后,科岛公司多次催促泰辉公司支付拖欠劳务费,但是泰辉公司一直以未收到测绘费、项目未达到付款条件等理由拒不支付,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泰辉公司辩称,2014年8月1日,广西桂耕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耕公司)委托泰辉公司对崇左市扶绥县、崇左市扶绥县的土地开垦项目进行测绘(以下分别简称柳桥镇项目、渠旧镇项目),基于前述委托,2015年1月14日,泰辉公司与科岛公司签订《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柳桥镇测量协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渠旧镇测量协议),该两份协议的第五条均约定项目风险由双方共担,如泰辉公司未取得项目费用的,不支付科岛公司任何费用,同时,两份协议的第四条还约定了项目在获得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后,且费用到达泰辉公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再按到账比例向科岛公司支付。前述协议签订后,桂耕公司参与柳桥镇项目和渠旧镇项目的招投标,并中标渠旧镇项目,柳桥镇项目没有中标。1、桂耕公司中标渠旧镇项目后,与项目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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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方广西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祥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签订《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合同》,约定最终费用结算以项目获得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项目获得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并信息报备后30个工作日内业主支付50%的费用,余款一年内支付。在科岛公司与泰辉公司完成渠旧镇项目后,桂耕公司多次向盛祥公司申请支付对应的技术服务费,但盛祥公司至今未支付,因此,桂耕公司也未向泰辉公司就渠旧镇项目支付任何款项。根据前述事实,泰辉公司与科岛公司已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对渠旧镇项目的付款条件达成约定,双方共担项目风险,泰辉公司仅在收到项目费用后才向科岛公司付款,即泰辉公司向科岛公司付款的义务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泰辉公司未收到项目费用前,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泰辉公司无需向科岛公司其支付任何费用。2、柳桥镇项目业主方桂耕公司并未中标,桂耕公司无法按其与泰辉公司之间的协议向泰辉公司支付柳桥镇项目的费用,科岛公司对此也已知悉,泰辉公司未在该项目取得收益,尽管泰辉公司与科岛公司有合作协议,但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无法成就,按双方的合同约定,泰辉公司无须支付柳桥镇项目的费用,柳桥镇测量协议按约定应终止。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广西桂耕土地整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耕公司)向泰辉公司分别出具《崇左市扶绥县渠旧镇驮弄村等11个村土地开垦项目测绘委托书》、《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绘委托书》,委托泰辉公司根据桂耕公司提供的有关位置图件和资料,按照国家测量规程及桂耕公司的要求开展崇左市扶绥县渠旧镇驮弄村等11个村及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进行测绘工作,在工作完成后向桂耕公司提交相关的测绘成果,项目最终费用计取以项目获得确认新增耕地面积作为计费面积。
2014年8月25日,科岛公司向泰辉公司提交崇左市扶绥县、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服务成果。
2015年1月14日,泰辉公司(甲方)与科岛公司(乙方)签订《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崇左市扶绥县,实施面积约为1176.5051公顷。合作的主要内容:乙方负责按项目区拟开垦耕地地块范围及拟建工程布局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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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进行外业数据采集,以甲方提供的开垦项目范围线为准,并由乙方负责该项目所有测绘成果的打印、装订,甲方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工作便利。……三、合同价款:1、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该项目测量合作经费为30元/亩,最终结算面积按广西国土资源厅下达本项目的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中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四、费用支付方式:该项目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后,且该项目测绘费用到达甲方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到账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五、风险提示:因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本项目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终止:1、项目无法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2、甲方没有取得该项目的测绘费用;3、因国家政策调整,取消该项目开展,不认可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协议落款甲方处有泰辉公司的盖章,乙方处有科岛公司的盖章。
2015年1月14日,泰辉公司(甲方)与科岛公司(乙方)签订《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主要约定: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项目概况:本项目位于崇左市扶绥县,实施面积约为1865.4331公顷。合作的主要内容:乙方负责按项目区拟开垦耕地地块范围及拟建工程布局范围进行外业数据采集,以甲方提供的开垦项目范围线为准,并由乙方负责该项目所有测绘成果的打印、装订,甲方提供相应的基础资料和工作便利。合同工期:30天,即从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日历天(若因甲方原因,经甲乙双方治商后工期可酌情顺延)。……三、合同价款:1、现经双方协商一致该项目测量合作经费为30元/亩,最终结算面积按广西国土资源厅下达本项目的新增耕地确认文件中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四、费用支付方式:该项目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后,且该项目测绘费用到达甲方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到账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款。五、风险提示:因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本项目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终止:1、项目无法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2、甲方没有取得该项目的测绘费用;3、因国家政策调整,取消该项目开展,不认可该项目新增耕地指标。协议落款甲方处有泰辉公司的盖章,乙方处有科岛公司的盖章。
2017年7月7日,崇左市国土资源局向扶绥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崇左市扶绥县渠旧镇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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迓村等11个村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批复》,在该批复中载明: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经验收并确认为验收合格,经核对,同意确认新增耕地面积1136.0222公顷。
2020年10月20日,科岛公司向泰辉公司发送《关于催收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工程款(项目成本)的函》,在函件中载明:因泰辉公司自身原因未中标该项目,本着公平合作原则,要求泰辉公司见函后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项目直接成本442521元。
2020年10月20日,科岛公司向泰辉公司发送《关于催收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工程款的函》,要求泰辉公司见函后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工程款516192.39元。
2020年11月20日,泰辉公司向科岛公司发送《关于《关于申请2014年广西农垦国有黔江农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图测量项目工程款的函》等8个函的复函》,函复:根据双方签订的《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费用支付方式约定,项目未达到付款条件。
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广西盛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祥公司)委托广西海特建设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发布《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就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经过公开竞标,桂耕公司以3957475元的价格竞得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项目。
2015年5月29日,盛祥公司委托广西国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开发布《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B片技术服务工作(GTFD5G2015027)招标公告》,就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B片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公开招标。经过公开竞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中标。
2015年6月29日,盛祥公司(甲方)与桂耕公司(乙方)签订《崇左市扶绥县渠旧镇驮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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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等11个村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合同》,主要约定:一、项目范围、工作内容:1、乙方按甲方要求承担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前期工作。2、本项目工作内容包括: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的前期数据处理、项目勘测、规划设计及预算……七、费用支付方式:1、该项目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并信息报备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支付费用的50%到乙方账户,剩余的50%一年内支付。
2015年9月21日,盛祥公司委托广西科文招标有限公司公开发布《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A片技术服务工作(KWFD5G2015143)招标公告》,就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A片技术服务工作进行公开招标。经过公开竞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测绘院中标。
桂耕公司及桂耕公司的上级单位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分别于2017年11月6日、2018年11月16日、2019年9月23日、2020年12月8日向盛祥公司发送《关于申请支付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工作费用的函》、《关于催收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技术服务费的尚洽函》,向盛祥公司申请支付、催收技术服务工作费3919276.94元。
2021年1月7日,科岛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泰辉公司则答辩如前。
本院认为,科岛公司与泰辉公司签订的《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科岛公司向泰辉公司提交崇左市扶绥县(以下简称渠旧镇项目)、崇左市扶绥县(以下简称柳桥镇项目)土地开垦项目测量服务成果在先,双方签订涉案协议在后的事实未持异议。科岛公司主张泰辉公司支付的测量项目劳务费包含渠旧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和柳桥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科岛公司要求泰辉公司支付两个测量项目的劳务费1253727.39元及利息是否支持?
关于渠旧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问题。双方在渠旧镇项目的合作协议中约定费用的支付方式为“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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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下达新增耕地指标确认文件后,且该项目测绘费用到达甲方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按到账比例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现科岛公司主张泰辉公司支付渠旧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但未能举证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针对科岛公司的主张,泰辉公司抗辩渠旧镇项目的测绘费用并未到账,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并提供了桂耕公司与项目业主方之间的合同以及从2017年至2020年间桂耕公司及桂耕公司的上级单位广西自治区自然资源生态修复中心多次向项目业主方申请支付、催收技术服务工作费的函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科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款条件已成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科岛公司要求泰辉公司支付渠旧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柳桥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问题。泰辉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泰辉公司的委托方桂耕公司对柳桥镇项目并未中标,因此,泰辉公司在客观上已无法取得该项目的测绘费用,根据《崇左市扶绥县土地开垦项目测量合作协议》第五条约定“因甲乙双方为合作关系,本项目风险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若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费用,本协议自动终止:……2、甲方没有取得该项目的测绘费用;”,对泰辉公司抗辩主张其不应支付柳桥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且双方之间关于柳桥镇项目的合作协议应当终止,本院予以支持,对科岛公司主张泰辉公司支付柳桥镇项目的测量劳务费,本院不予支持。科岛公司还提出,泰辉公司在柳桥镇项目没有取得测绘费用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关于柳桥镇项目的合作协议的约定,项目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故泰辉公司也应向其支付柳桥镇项目的测量成本,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在本案中,科岛公司系先向泰辉公司提供项目测量服务成果,双方再补签合作协议,科岛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于涉案测量项目有可能存在无法取得项目测量费的风险是明知的,但科岛公司仍与泰辉公司作出风险共担的约定;其次,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对于泰辉公司不支付费用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约定,且在该协议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风险共担”的具体内容包含泰辉公司应向科岛公司支付测量成本的情形;第三,科岛公司也并未能举证证实其在柳桥镇项目中所支付的测量成本,因此,科岛公司主张泰辉公司支付柳桥镇项目的测量成本,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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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6084元,由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平
人民陪审员  潘济遍
人民陪审员  覃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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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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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