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812民初2472号
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5778629M;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7号楼A座545;法定代表人:杨谈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20043222779;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
负责人:***,职务局长。
被告:济宁市兖州区国土空间数据研究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12MB2755394L;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5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雪,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济宁市兖州区国土空间数据研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6元,减半收取计2813元,由武汉科岛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