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贵州义龙金帝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518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贵州义龙金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晴隆路吉祥瑞城3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高嘉,董事长。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义龙金帝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限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21元。现通知期限已过,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的相关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蹇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