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18209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20T。
法定代表人:方菊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蒙,该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6元,减半收取2678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王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