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519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玉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法定代表人:吴志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1750413066。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1元,减半收取8635.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明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