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

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885号
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法定代表人:吴志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男,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庙宇镇龙潭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292W。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重庆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帆
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885号
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9266154M。
被告: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292W。。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庙宇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重庆市一龙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元,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刘晓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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