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民终3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罗江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甘国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婷婷,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万胜,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车钰轲,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杨正文,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绵阳市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过程中,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就案涉合同标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结合审理查明事实,本案确需通过司法鉴定明确案涉合同标的损失、残值金额,以便案件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川0793民初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国强特种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1.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兵
审判员 于 红 霞
审判员 肖 玉 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罗玲金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