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1执12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3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00元,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0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0)黔0521执125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标的35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125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