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和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财保336号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64B。
法定代表人:向廷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宗睿,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馨羽,贵州晟仲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和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小十字(城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RH5A7B。
法定代表人:曹继金,经理。
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和帝置业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福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里县人民政府、重庆云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黔2730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8251.43元。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和帝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68251.43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可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准许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后自动解除。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雪霜
书 记 员  张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