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117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贵阳观山湖靖宏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91MA6DWDDW4E。
经营者:甘红军,男,汉族,1974年04月04日出生,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64B。
法定代表人:向廷彪,职务不详。
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A7WC94。
法定代表人:杨代斌,职务不详。
被保全人:李运洪,男,汉族,1972年06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
申请保全人贵阳观山湖靖宏建筑材料租赁站因与被保全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里分公司、李运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名下价值1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足额担保。同年4月2日该保全申请人又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向本案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贵阳观山湖靖宏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侯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