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7民初7862号之一
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南津街839号11幢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7MA5UUHOC12。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720360036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梓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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