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异5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139号御***1**20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6293XB。
法定代表人彭佑江,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彭佑江,男,汉族,1976年4月6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被申请人**,女,穿青人,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依法对该案作出(2020)黔0521执12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彭佑江、**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异议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对该案作出(2020)黔0521执12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人未能实现其判决书所确定的权益,经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未履行注册资本金的出资义务,向法院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彭佑江、**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履行(2018)黔05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异议人提交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
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1993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彭佑江、**,各持股95%和5%股份,彭佑江出资1900**、**出资金额100万元,出资方式为:实缴。因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521民初13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3500000.00元,本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对该案作出(2020)黔0521执12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彭佑江、**为该案件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彭佑江、**,各持股95%和5%股份,股东出资方式为:实缴。因被执行人股东出资方式为实缴,异议人无其他证据证明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彭佑江、**未足额缴纳出资,对异议人申请追加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彭佑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加追加彭佑江、**为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鑫辉煌贸易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可自该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平
审判员 黄家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