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福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民初140号 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70959540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036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龙里县福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东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907615977。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云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大石镇长安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6593350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彬,男,196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福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云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就还款事宜已达成协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43.67元,减半收取76971.8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971.84元,由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