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渝0117执50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民初65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8年10月1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受理。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投资、保险、收入、债权、金融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禄丰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5%的股权,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评估资料,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升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禄丰祥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0.5%的股权,经过一拍、二拍等程序,买受人姜建设、***、董伟献、***、***、***以3893652元最高价竞得,本院在扣除拍卖费用31149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862503元(含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1500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解除了对申请执行人担保物(位于重庆市合川区的土地【权证号:204房地产2009字第140XX号,面积为15949平方米】)的查封。
以上财产查控、处置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控、处置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回执、网络查询截图、终本笔录、现场调查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履行,应当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拍卖了被执行人重庆升厦建设集团权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获得3893652元,分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862503元,支付给重庆佰信舒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拍卖辅助费3114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兵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卓